項目 |
方法 |
標準 |
備注 |
外觀 |
感官品評 |
符合廠內規(guī)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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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味 |
感官品評 |
符合廠內規(guī)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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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 |
依據CNS 5629 N6120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
不得檢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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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乙醇) (%(v/v)) |
1.依據酒類中乙醇檢驗方法-2003年7月23日“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乙醇檢驗方法(二)-2010年11月16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 |
符合包裝標示酒精度(7~14)±1度 |
檢驗結果有紛歧時,依據2010年11月16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以酒類中乙醇檢驗方法(二)中之比重瓶法為準 |
甲醇(mg/L,以純乙醇計) |
1.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分光亮度法)-2003年7月23日“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法法)-2003年7月23日“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
20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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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mg/L) |
1.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2002年12月18日“行政院衛(wèi)生署”衛(wèi)署藥檢字第0910078884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二)-2005年9月7日“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號公告 |
0.3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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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fā)性酸(g/L,以醋酸計) |
依據CNS 14850 N6376酒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fā)性酸度之測定 |
1.5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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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酸度(g/L,以酒石酸計) |
依據CNS 14850 N6376酒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fā)性酸度之測定 |
符合廠內規(guī)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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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劑(g/L) |
依據酒類中苯甲酸及己二烯酸之檢驗方法-2009年5月27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803510360號、“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食字第0981800160號令 |
己二烯酸0.2以下、苯甲酸0.4以下 |
同一酒品混合使用防腐劑時,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總和不得大于1。 |
二氧化硫(g/L) |
1.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一)-2012年7月9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103664810號、“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食字第1010039470號令 2.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二)-2007年5月4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603505711號、“行政院衛(wèi)生署”署授食字第0961800102號令 |
0.4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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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葡萄酒制造業(yè)者應有專人曾經參加政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舉辦之食品或酒品衛(wèi)生管理講習班至少14小時以上,以及食品或酒品檢驗(應能涵蓋本基準要求之酒精度、甲醇、總酸度及揮發(fā)性酸等檢驗項目)相關講習班,并領有結業(y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