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65號公告,修正“經(jīng)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并修正為“特殊營養(yǎng)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并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如下:
一、修正“經(jīng)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之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名稱并修正為“特殊營養(yǎng)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如附件。
二、公告前已取得本部查驗登記許可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辨識標記應于2016年7月1日前適用本修正規(guī)定。
特殊營養(yǎng)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制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于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
一、依據(jù)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guī)定訂定之。
二、經(jīng)“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許可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始得使用本辨識標記,該辨識標記的設計系以推動母乳哺育的圖樣及其倡導文字同時出現(xiàn)的方式呈現(xiàn)。
三、辨識標記的規(guī)格如下:
(一) “喂母乳的嬰兒最健康”及“衛(wèi)生福利部關心您”文字至少為8號的字體。
(二) 推動母乳哺育的圖樣使用CMYK的色彩:綠色Y100C60、橘色Y100M60。
(三) 辨識標記的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但不得小于3公分(高)×3公分(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