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2013年第1號)
2012年以來,貴州省
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通過合同約定,對經銷商向第三人銷售茅臺酒的最低
價格進行限定,對低價銷售茅臺酒的行為給予處罰,達成并實施了茅臺酒銷售價格的縱向壟斷協(xié)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受到調查后,該公司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還違法扣減的保證金,按照法律要求及時進行了深入整改。鑒于以上事實,對該公司依法處以2.47億元的罰款。
貴州省物價局
20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