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5日,美國商務部發(fā)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新鮮大蒜作出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初裁,裁定由于佛山市富易食品有限公司(Foshan Fuyi Food Co., Ltd.)在調查期內的銷售數(shù)據(jù)不真實,而Qingdao May Carrier Import & Export Co., Ltd.不符合提起新出口商復審的條件,所以取消對這兩家公司的此次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
1994年2月9日,美國商務部對進口自中國的新鮮大蒜進行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和20059097.00.1994年9月26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yè)的傾銷幅度為376.67%.2012年1月4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進行第20次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