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62號
【發(fā)布日期】2011-09-29
根據(jù)《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fā)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制定了2012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數(shù)量、申領條件和分配細則,現(xiàn)公告如下:
一、2012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194.5萬噸,其中70%為國營貿易配額。
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的基本條件為:2011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按規(guī)定通過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2009年至2011年在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社會保障、環(huán)保等方面無違規(guī)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和《2011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的行為。
具備上述條件的申請者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營貿易企業(yè);
(二)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yè);
(三)持有2011年食糖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yè)(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食糖年銷售額4.5億元以上(含4.5億元)的制糖企業(yè);
(五)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yè)。
三、申請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報告;
(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三)按規(guī)定通過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jīng)海關背書簽章的2011年食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進口報關單復印件;
(五)2010年《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2010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
有實績申請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項材料;無實績申請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項材料。如無實績申請者為2010年以后建成投產的,還需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報告。
四、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根據(jù)申請者上年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yè)標準進行分配。
(一)如關稅配額總量能夠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按申請者申請數(shù)量分配。
(二)如關稅配額總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有實績申請者優(yōu)先獲得以上年進口實績?yōu)榛鶖?shù)的配額;按此分配后,如還有余量,將以申請者加工能力、銷售額等為主要依據(jù),在有實績和無實績申請者之間按比例分配,申請數(shù)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數(shù)量的,則按申請數(shù)量分配。
五、2012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期為2011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請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工商注冊地所在商務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提交申請。申請者可到授權機構領取或從商務部網(wǎng)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見附件1)。
六、授權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qū)內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送達商務部,同時抄報發(fā)展改革委。
七、商務部于2012年1月1日前將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給獲得配額的申請者,授權機構向獲得配額的申請者發(fā)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八、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jīng)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關稅配額持有者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及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
附件1.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doc
2. 2012年食糖進口稅目表.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