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提案制定《2009年BPA消費者信息法》,對《聯(lián)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進行修改。它要求所有整體或部分含有雙酚A或可能向食品釋放雙酚A的食品容器在標簽上注明警告語。
法案要求修改《聯(lián)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21U.S.C.343)第403部分“標簽錯誤的食品”,增加以下新條款:
如果食品容器—
1.整體或部分含有雙酚A或可能向食品釋放雙酚A;
2.在需要的情況下,沒有按法規(guī)要求的方式在標簽上注明容器整體或部分含有雙酚A或可能向食品釋放雙酚A的警告。
本法僅適用于本法生效6個月后在美國進行州際貿易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