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8日,美國(guó)宣布制定以下農(nóng)產(chǎn)品內(nèi)/表殺撲磷(Methidathion)殘留的許可限量(in ppm):
杏仁殼:6.0; 朝鮮薊:0.05; 柑橘油:420.0; 未去纖維棉籽:0.2; 柑橘果10組,不包括橘子:4.0; 梨果11組:0.05; 核果12組:0.05; 芒果:0.05; 堅(jiān)果14組:0.05; 橄欖:0.05; 紅花籽:0.5; 高粱草料2.0; 高粱谷草料:2.0; 高粱谷谷粒:0.2; 高粱谷干草:2.0; 葵花籽:0.5; 橘子:6.0; 紫花苜蓿草料:5.0, 截止日期2008年3月31日;紫花苜蓿干草:5.0, 截止日期2008年3月31日;獼猴桃:0.1;龍眼:0.1; 星果:0.1; 番荔枝:0.2; 梯牧草草料:5.0, 截止日期2008年3月31日;梯牧草干草:5.0, 截止日期2008年3月31日。
本法規(guī)于2007年9月19日生效。有關(guān)異議及聽(tīng)證要求務(wù)必于2007年11月19日收悉。提交時(shí),請(qǐng)注明文案號(hào):EPA-HQ-OPP-2007-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