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來臨,樂山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公布2022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希望通過案例引導,進一步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提振消費信心,營造放心舒心消費環(huán)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盲袋竟開出過期食品 消委幫助把權維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17日,消費者蔡女士稱其孩子在井研縣某文具店購買了“盲袋”,“盲袋”從包裝上除了看到一些卡通外,無法獲取產品內容和質量信息,蔡女士拆開的“盲袋”里面裝有“棒棒糖”“巧克力豆”等預包裝食品且均已超過保質期,便找到該文具店要求退貨并賠償相應損失,雙方協(xié)商不成,蔡女士便向井研縣消委會投訴,請求幫助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井研縣消委會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后,立即安排了工作人員開展了調查,經過調查了解,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被投訴的井研縣某文具店貨架上擺放有出售的“盲袋”,工作人員讓經營者當面拆封“盲袋”,現場發(fā)現裝有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盲袋”居然達幾十個之多。經現場詢問,經營者自稱是從成都荷花池一文具商處購進的“盲袋”,因“盲袋”外包裝無標識、不透明,無法得知里面其實裝有預包裝食品,不方便進行進貨查驗,因此責任不在自己,應該找廠家負責。經過消委會工作人員的調解和對經營者進行的耐心細致講解,作為經營者自己出售的商品質量必須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最終,經營者同意向蔡女士賠付1000元并表示了歉意。同時, 井研縣消委會也將此案移交當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立案調查。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性負責,提供合格的產品。
案例九:高價冰淇淋未標價 消委會介入要求整改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13日,鄭女士向樂山市沙灣區(qū)消委會投訴,當天她在沙灣區(qū)鳳凰小學對面某超市買了一個蒙牛茅臺冰淇淋,以為就是平時蒙牛冰淇淋的價格,沒想到結賬時營業(yè)員掃碼冰淇淋價格49.5元。鄭女士認為現場冰柜上沒有對這款冰淇淋進行標價,故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投訴后,沙灣區(qū)消委會工作人員與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所工作人員馬上到該店開展調查,經與該店核實,鄭女士描述的情況真實。超市人員解釋該超市內所有商品都是標注了價格的,因該產品是新進貨回來加上工作疏忽等原因急忙上架沒來得及做到明碼標價。鄭女士表示該產品價格是一般類似產品的幾倍甚至十倍,如不明碼標價有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為是一般商品價格拿到柜臺結賬才發(fā)現價格如此高昂,不管最后有沒有買下其商品,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超市主管表示因本店工作疏忽帶來不良影響感到抱歉,承諾會加強對工作人員和明碼標價制度的管理,保證不在出現此類事件,并向鄭女士道歉表示愿意退還鄭女士商品全款。未明碼標價問題已責令整改。
【案例評析】
為了規(guī)范經營者明碼標價行為,預防和制止價格欺詐,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應當明碼標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fā)生變動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