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陽江中院審理的一起有關生產(chǎn)、銷售“毒大米”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判決生效,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的兩夫妻朱某順、嚴某芳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0萬和350萬,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十倍懲罰性賠償金8700萬余元。
朱某順、嚴某芳共同經(jīng)營陽春市某糧食加工廠, 2019年1月,朱某順與肇慶中央糧庫聯(lián)系購買稻谷,簽訂7份銷售合同,分批購買糧庫鎘金屬超標共5個倉房的稻谷。該稻谷銷售方向限定為“飼料”,并在合同中均注明“該批稻谷嚴禁流入口糧市場”。朱某順、嚴某芳為謀取利益,在明知上述稻谷存在鎘含量超標的情況下,安排工人對所購買的稻谷進行勾兌、加工,包裝銷售到陽春市內(nèi)及周邊地區(qū)米店。據(jù)統(tǒng)計,2019年1月4日至8月22日案發(fā),陽春市某糧食加工廠共購入鎘含量超標的稻谷5884.5噸。經(jīng)檢測,自陽春市某糧食加工廠流入米店的大米樣品檢驗為不合格。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順、嚴某芳明知生產(chǎn)、銷售的大米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為謀取利益,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不低于8723335.04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是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朱某順、嚴某芳的行為屬于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危險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為維護健康有序的社會秩序,根據(jù)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法院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朱某順、嚴某芳連帶支付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金額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87233350.4元,并在省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案件宣判后,兩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食品安全既是民生問題,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問題。通過讓侵權人承擔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對潛在違法者予以震懾與警示,對于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