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2日,壤塘檢察院提起的全縣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審理。
案情簡介
為節(jié)約成本、增加香味,自2021年4月10日起,壤塘縣火鍋店經營者唐某某回收該店火鍋餐廚垃圾中的廢棄油脂熬制,之后與新油混合,并將混合油作為火鍋鍋底銷售給消費者食用。2021年10月21日,壤塘縣公安局聯(lián)合壤塘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縣城開展火鍋店食品安全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火鍋店廚房內仍存放含有回收油的混合油。經鑒定,壤塘縣某某火鍋鍋底的銷售金額合計23280元。
經我院審查認為,唐某某的行為不但觸犯刑法,還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院遂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判決情況
壤塘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唐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2000元;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3280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唐某某當庭表示認罪伏法。
以案釋法
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我院聯(lián)合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邀請縣域內餐飲從業(yè)者100余人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觀看庭審直播。在發(fā)表出庭意見時,檢察官以案釋法,呼吁廣大食品餐飲行業(yè)從業(yè)者積極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堅持守法、守信、守德、守誠經營,拒絕生產、銷售問題食品,努力營造放心食品消費環(huán)境。
我院通過辦理此案,達到了“辦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實現(xiàn)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我院將持續(xù)發(fā)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加大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追責力度,切實守護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第一條:“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