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查,2018年6月份,冉某自行制作假冒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的商品,或從他人處購進假冒的貴州茅臺酒銷售給林某,銷售金額高達150余萬,獲利100余萬元。林某從冉某處以每瓶450-550元不等價格進貨,以1000元左右價格銷售給武漢的張某、福鼎的董某某等人,從中獲利。
林某某因為嫌冉某郵寄假冒貴州茅臺酒至寧德太慢,便邀請冉某到寧德幫助其生產(chǎn)假冒的貴州茅臺酒,生產(chǎn)出來的假冒貴州茅臺酒放在其寧德的店鋪銷售,或銷售給董某某、張某等人。董某某以1000元不等價格從林某處購進7482瓶假冒的貴州茅臺酒,以市場價2000-3000元不等價格銷售。其中,武漢張某共計從林某處購買840瓶,也是以市場價銷售。
據(jù)了解,2020年11月2日至3日間,公安機關(guān)共計從林某、董某某等處查扣假冒的貴州茅臺酒共計2498瓶。
法條鏈接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