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食品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保障民眾健康和食品安全,近日,在“3.15”國際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日之際,濟南歷城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全力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5月22日凌晨,公安機關(guān)配合南部山區(qū)管理委員會生態(tài)保護局對轄區(qū)內(nèi)的私屠濫宰點進行查處,抓獲被告人卜某某、趙某某、楊某某、管某某、商某某、晏某某。公安人員在多名被告人家中查獲用美汁源果粒橙飲料瓶盛裝的不明冷凍物品。經(jīng)抽樣送檢,上述液體中檢出“沙丁胺醇”成分。
什么是沙丁胺醇?
沙丁胺醇是一種乙類促效劑。乙類促效劑屬人工合成物質(zhì),能刺激所有身體組織(包括骨骼肌肉)的腎上腺素能β受體。沙丁胺醇有支氣管擴張作用,可紓緩呼吸困難,是治療哮喘病人的常用藥物。國家禁止把沙丁胺醇用于食用動物。
對市民健康的影響?
不當使用乙類促效劑(沙丁胺醇),可令其殘留在食用組織中,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影響。研究顯示,鹽酸克侖特羅在食用組織中非常耐熱,經(jīng)攝氏100度沸水煮過后仍呈穩(wěn)定狀態(tài)。一般家居烹調(diào)方法(例如以沸水烹煮、烤焗、煎炒和以微波爐烹煮)均不能消除這些殘余。沙丁胺醇的中毒癥狀包括精神緊張、頭痛、顫抖、口干、胸痛或胸悶、心率過速或不整、痛楚蔓延至手臂或肩膀、惡心、出汗、昡暈、癲癇(抽搐)、頭暈或昏倒。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管某某、商某某、晏某某在各自家中無證經(jīng)營生豬屠宰、豬肉銷售,為增加豬肉重量和色澤,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沙丁胺醇屬國家禁止在食品動物中添加和使用的藥物,仍使用沙丁胺醇藥水給生豬注射并灌水增重。被告人卜某某曾長期從事生豬屠宰,其購入沙丁胺醇溶液后,轉(zhuǎn)賣給被告人楊某某、商某某、晏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3600元;被告人趙某某將購入的部分沙丁胺醇溶液分銷給楊某某、管某某,違法所得8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管某某、商某某、晏某某在屠宰、銷售豬肉過程中未進行申報檢驗檢疫,為給生豬增重,在屠宰生豬前使用了農(nóng)業(yè)部、衛(wèi)生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告禁止使用的藥物沙丁胺醇,而后銷售豬肉,其行為均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卜某某、趙某某明知他人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仍向其銷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系共同犯罪,其行為亦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決被告人趙某某、卜某某、楊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卜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管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商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晏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食品、藥品安全事關(guān)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歷城法院選擇在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日來臨之際宣判該案,一方面依法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切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另一方面也通過此次宣判為食品、藥品的生產(chǎn)者、銷售者敲響警鐘,督促其嚴格守法經(jīng)營,同時提高廣大消費者的安全意識,引導社會大眾樹立食品藥品安全防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