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印發(fā)了《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中指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從源頭上防控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為,切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利益鏈條。
《指導意見》中還提到,依法嚴厲打擊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明知他人實施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卻提供貸款、資金、賬號、車輛、設備、技術、許可證件等行為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相關報道: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2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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