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臺灣地區(qū)“食藥署”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預告修訂“
食品標示宣傳或
廣告詞句涉及夸張易生誤解或醫(yī)療效能的認定基準”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內容。自2017年6月1日生效。修訂內容:一是明確“營養(yǎng)素成分”在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一般營養(yǎng)素可描述的生理功能例句”的條件內容;二是對增加“鋅”可描述的生理功能例句,如有助于皮膚組織蛋白質的合成;三是增加“鉻”可描述的生理功能例句,有助于維持糖類正常代謝,每日攝取量為6μg;四是明確一般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一般營養(yǎng)素可描述的生理功能例句”的條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