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質量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起草了《河南省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建設指導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F(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各有關方面于2016年4月19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jiān)管處。
聯(lián) 系 人:劉尚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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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2日
河南省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
建設指導規(guī)范
(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1.1為保障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質量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二、市場開辦者要求
2.1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安全承擔管理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市場管理、銷售環(huán)境、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的要求。
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基本情況,包括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shù)量等信息。
2.2市場建設標準
2.2.1環(huán)境要求
市場建設符合食品衛(wèi)生和質量安全要求。市場應做到選址科學,保持環(huán)境整潔,遠離對食用農產品有污染的區(qū)域,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離。
2.2.2銷售場所要求
(1)場所應具備給排水、供電等公用設施;
(2)市場內交易廳(棚)應通風,頂棚、立柱及墻面應做到防漏水、防潮、防霉;
(3)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防滑、便于清洗,下水道暢通,無污水滿溢;
(4)從事鮮活水產品交易的區(qū)域應配備蓄養(yǎng)池,水產攤位前須預留明溝,并鋪設下水柵欄蓋;
(5)應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統(tǒng),并設防鼠隔離網(wǎng)。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于10米。
2.2.3銷售布局要求
(1)通道應設有顯著標識,保持暢通,不堆放雜物;
(2)應按農產品大類、衛(wèi)生和存儲要求進行分區(qū),同類型農產品應在同一交易區(qū)內銷售。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畜禽、蛋等要分區(qū),生、熟食要分區(qū),冷凍農產品和非冷凍農產品要分區(qū);
(3)鮮活食用農產品銷售與屠宰應與其他區(qū)域明顯隔離。鼓勵經營冰鮮類畜禽水產品;
(4)鼓勵“三品一標”食用農產品實行專區(qū)、專柜銷售,并明確標識。
2.3制度建設
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入場審查制度,保證入場銷售者資質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記錄入場經營者信息;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審核查驗,保證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符合準入條件要求;日常檢查制度,檢查銷售者的銷售環(huán)境、條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檢驗檢測制度,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及時公布檢測信息;報告制度,發(fā)現(xiàn)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及時向當?shù)厥称匪幤繁O(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問題食用農產品處置制度,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jù)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做相應的處置以及其他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相關制度。
2.4機構及人員
市場開辦者應設置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機構,并按照有關要求配備食品安全員(師)。做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場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相關知識培訓、宣傳;應急處置食用農產品安全突發(fā)事件;統(tǒng)計市場交易情況;配合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開展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工作。
2.5培訓教育
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應對入場銷售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內容包括食用農產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基本知識。要加強宣傳教育,要有條幅、有張貼,及時宣傳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要求
2.6銷售管理
2.6.1市場開辦者應對銷售者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入場銷售者的名稱或姓名、查驗身份證號碼或社會信用代碼、聯(lián)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信息,留存復印件,并定期向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報送其登記情況。
2.6.2市場開辦者應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安全責任書,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做出約定,明確質量安全責任。
2.6.3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查驗并記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進入市場銷售。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實施抽檢,監(jiān)測市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對無法提供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的,必須進行快速檢測或抽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2.6.4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提供統(tǒng)一的印有批發(fā)市場名稱的銷貨憑證或銷貨憑證式樣,供入場銷售者使用,內容包括銷售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銷售地址(攤位號)、銷售品種、產地、銷售日期、數(shù)量、金額、購貨人及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鼓勵市場開辦者實施電子交易和信息化管理,采用電子銷售憑證等供銷售者使用。
2.6.5督促場內銷售者落實進貨查驗及查驗記錄制度。
2.6.6每個攤位前要有制作統(tǒng)一的產品標識牌,標注有品名、產地、進貨日期、合格情況等基本信息。
2.6.7加強場內倉庫、冷庫等設施設備的管理,查驗進貨記錄及貯存產品食品安全情況,對倉儲溫度實施實時監(jiān)控。
2.6.8發(fā)現(xiàn)場內銷售者有違反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當?shù)厥称匪幤繁O(jiān)督管理部門,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2.7銷售設施設備
2.7.1交易廳(棚)應寬敞明亮、通透,交易攤位清潔規(guī)整,應在入口醒目的位置標示銷售的農產品類別。
2.7.2鼓勵批發(fā)市場配備電子監(jiān)控設備、電子屏幕,通過實施電子交易建立產品信息追溯系統(tǒng)等。
2.7.3根據(jù)市場銷售規(guī)模設置相應處理量的垃圾處理站。交易廳(棚)應設置垃圾桶,配備收集、清運垃圾的污物處理設備。
2.8檢驗檢測
2.8.1批發(fā)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對進入該批發(fā)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檢驗設備、檢驗人員和檢測數(shù)據(jù)應接受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檢測信息應與當?shù)厥称匪幤繁O(jiān)管部門聯(lián)網(wǎng)實時上傳。鼓勵農貿市場、零售市場根據(jù)實際情況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開展相應的檢測工作。
2.8.2批發(fā)市場應每天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樣檢驗,并根據(jù)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檢測不合格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當?shù)厥称匪幤繁O(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2.8.3檢測情況應進行登記、歸檔,并通過信息公示欄或電子屏幕及時公示檢測結果。
三、入場銷售者要求
3.1一般管理要求
3.1.1銷售者應當提供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
3.1.2銷售者應按規(guī)定建立和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3.1.3銷售者應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懸掛統(tǒng)一的標示牌,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品名和來源,進貨日期,查驗結果,公示檢驗(疫)合格證明等材料;銷售“三品一標”食用農產品的,應當在銷售場所標明相關證明文件。
3.1.4批發(fā)市場銷售者應向購買者提供銷貨憑證,零售市場銷售者應按照規(guī)定及消費者的要求,出具銷貨憑證。
3.1.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銷售活動的銷售者,應當取得健康證明。
3.1.6銷售者應保證銷售場所清潔衛(wèi)生,對場地以及使用的工器具及時清理,并且進行定期消毒。
3.1.7銷售場所不得存放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
3.1.8銷售者不得銷售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3.2進貨查驗及記錄
3.2.1進貨查驗內容
銷售者在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方的合法有效證照、產地質量檢測報告等質量合格證明或者來源證明,并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1)“三品一標”食用農產品應出具相應的認證證書和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復印件;
(2)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yè)或者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應出具由本單位提供的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縣級農業(yè)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或者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出具產地或來源證明;
(3)生鮮、冷凍畜禽肉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識。生鮮豬肉應當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胴體上還應具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動物檢疫驗訖章;
(4)水產品、果蔬產品應提供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
(5)進口食用農產品應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6)其他食用農產品,應提供有關可追溯憑證。
3.2.2進銷貨記錄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shù)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從事批發(fā)業(yè)務的銷售者,應當如實記錄批發(fā)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shù)量、進貨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3.2.3鼓勵銷售者建立電子臺賬或使用電子銷售憑證,并為消費者提供終端查詢服務。
3.3陳列銷售
3.3.1設施設備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根據(jù)需要配備相應的冷藏、冷凍設施;銷售生鮮肉類的,根據(jù)需要配備相應的胴體吊架、分割操作臺等設施設備,鼓勵冷柜展賣;銷售鮮活水產品的,根據(jù)需要配備專用的容器、給排水設備與增氧機;冰鮮水產品上柜銷售應鋪設散冰保鮮,有條件的配置保鮮冷柜。
3.3.2陳列銷售要求
(1)銷售者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食用農產品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2)加工、陳列所需的工器具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3)果蔬銷售時應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4)生鮮肉不得著地陳列,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接觸,當天交易剩余的鮮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存放;熟食不得著地擺放,不得與生鮮食品混放,應有防塵防蠅設施。散裝肉類熟食應低溫存放;
(5)水產品每日交易結束后,必須對交易區(qū)域和設備設施、包裝容器等進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四、其他要求
4.1倉儲
4.1.1貯存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及個人生活用品。
4.1.2設備布局合理,有相應的消毒、清洗、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必要的設施或者設備,冷藏、冰凍柜(庫)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定期校驗溫度(指示)計。
4.1.3不同類別的產品應分庫或分區(qū)存放,植物性產品、動物性產品和菌類產品等分類擺放。產品之間保鮮、貯存條件差異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庫內存放;同一倉庫或存儲區(qū)域內存放的不同產品間應有適當物理分隔。庫內產品存儲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4.1.4食用農產品堆碼應整齊,與墻面距離應不小于750px,與地面距離應不小于250px,與頂部照明燈具距離應不小于1250px。
4.1.5需冷藏(凍)農產品應在適宜條件下貯存,根據(jù)產品特性設定相應的溫濕度參數(shù),并實施實時溫度監(jiān)控。保證畜禽產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安裝溫度濕度自動記錄儀或溫度濕度計。
4.1.6銷售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4.1.7市場內提供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的,除按照以上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查驗寄儲方的主體資質。主要查驗寄儲方的合法有效證照,個人寄儲食用農產品的,應查驗其身份證明,并留存聯(lián)系方式。
(2)簽訂合同。食用農產品入庫貯存之前應與寄儲方簽訂代儲合同,合同應寫明寄儲方名稱或姓名、營業(yè)地址、聯(lián)系方式、食用農產品貯存方式,同時還要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責任。
(3)檢查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主要檢查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生鮮、冷凍畜禽肉應檢查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檢查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衛(wèi)生證書,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未經檢驗檢疫的畜禽肉類入庫。
(4)建立進出貨臺賬。對進出庫食用農產品應當設立臺賬進行登記,臺賬登記內容應包括寄儲方基本情況、食用農產品品名、數(shù)量、進出庫時間、貯存條件,寄儲方名稱或姓名、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對寄儲方提供的主體資質、相關證明文件、合同協(xié)議等材料,應一戶一檔分類建檔保存。
冷凍冷藏食用農產品各類臺賬、檔案、單據(jù)、票證、溫濕度數(shù)據(j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出庫后六個月。
鼓勵提供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的銷售者提高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水平,實行電子臺賬,對入庫貯藏的食用農產品實現(xiàn)信息化管理。
(5)定期檢查寄儲食用農產品。對食用農產品出現(xiàn)腐敗變質、損毀、交叉污染及其他可能危機食品安全的情況,應及時通知寄儲方進行處理。如發(fā)現(xiàn)寄儲方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4.2包裝與標識
4.2.1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進行包裝或者分裝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guī)范要求,防止機械損傷和二次污染。
4.2.2食用農產品經包裝后銷售的,可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
4.2.3鼓勵銷售者在包裝上使用二維碼等先進技術,實現(xiàn)產品信息可追溯。
4.3信息公開
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農貿市場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設立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情況;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處理情況;投訴舉報電話;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
4.4投訴處理
開辦者對消費者投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應及時妥善處理。同時執(zhí)行食用農產品自查制度,對同類食用農產品或問題進行自查。
4.5退市、無害化處理
4.5.1銷售者對銷售、貯存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食品農產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4.5.2銷售者對銷售、貯存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4.5.3市場開辦者對檢測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制止銷售者銷售和轉移,并及時向當?shù)厥称匪幤繁O(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