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美國明尼蘇達(dá)州簽署了法令,擴(kuò)大了雙酚A的受限范圍,具體要求如下:
. 自2004年8月1日起,制造商或批發(fā)商不得在明尼蘇達(dá)州有意銷售或提供盛裝容器為故意添加了雙酚A的嬰兒配方耐熱(Infant formu.a)嬰兒食品(Baby food)、嬰兒食品(Todd.er food);
. 自2015年8月1日起,零售商不得在明尼蘇達(dá)州有意銷售或提供盛裝容器為故意添加了雙酚A的嬰兒配方奶粉、兒童食品、嬰兒食品。
其中,
"嬰兒食品(Baby food)"系指可制備成軟糊或易被咀嚼的固體食品,供兩歲及以下兒童食用,可商業(yè)購得。
"嬰兒食品(Todd.er food)"系指除嬰兒配方奶粉和兒童食品(Baby food)在外的其他食品或飲料,其主要供三歲及以下兒童食用。本法令中,灌裝的嬰兒食品不含在此定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