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1月21日,泰國公共衛(wèi)生部疾病控制司發(fā)布酒精飲料控制草案。
根據(jù)酒精飲料控制草案通報:遵照…BE….頒布的本地生產(chǎn)或進口酒精飲料包裝、圖示標簽/警告聲明的標準、程序和要求,作出下列規(guī)定:
1、“包裝”的定義及不同類型容器包含的酒精飲料容量。
2、無論是本地生產(chǎn)還是進口酒精飲料,包裝上的標簽應不包含任何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為該酒精飲料能夠促進健康或比其它酒精飲料毒性低,及在某種程度上直接或間接宣傳該酒精飲料的詞語或說明。標簽應符合印刷規(guī)定并且包含以下聲明:
“禁止向20歲以下的人出售酒精飲料,違法處罰:監(jiān)禁1年或罰款20,000泰銖”;
3、圖示標簽應具備酒精有害健康的警告聲明,圖形應以4種顏色、6種類型印刷,毎種類型必須以1,000個包裝為間隔單位輪換。以下6種圖示標簽/警告聲明應按照附錄中的模板標明:
類型1.“飲酒可能導致肝硬化”;
類型2.“醉酒可能導致意外事故”;
類型3.“飲酒可能導致意識不清甚至死亡”;
類型4.“飲酒可能導致性功能下降”;
類型5.“飲酒不利于健康并且可能導致家庭問題”;
類型6.“飲酒對兒童和年青人產(chǎn)生不好的影響”。
4、第3條圖示標簽/警告聲明的印刷規(guī)定如下:
(1)、如果包裝是長方形,所占空間不應小于包裝最大面或正面和背面的50%,如果包裝是圓形或柱形所占空間不應小于包裝總面積的30%。
(2)、如果包裝與上述規(guī)定的形狀不同,警告聲明所占空間應不小于包裝總面積的30%。為符合標簽要求,酒精飲料生產(chǎn)商或進口商應只提供標簽并且調整公共衛(wèi)生部酒精控制委員會辦公室規(guī)定的模板聲明尺寸。
5、本草案通報不適用于為在泰國以外銷售而生產(chǎn)或進口的酒精飲料,或特殊用途如作為檢驗、分析、研究樣品使用的酒精飲料及無商業(yè)利益的酒精飲料。
泰國酒精飲料控制草案具體詳見: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bt/tbt_repository/THA332_EN_1_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