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發(fā)布,旨在震懾食品領域犯罪行為,規(guī)范市場秩序,回應老百姓關切,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在全社會營造安全的食品市場環(huán)境。
典型案例一
簡要案情
自2018年冬天開始,被告人劉某某在家用豆?jié){制作豆油,但在熬制豆?jié){的后期,因鍋底起鍋巴導致豆油的顏色較黑而影響售賣。2020年冬天,劉某某從蘇某某處得知在煮豆?jié){過程中添加“吊白塊”,可以讓煮出來的豆油顏色變白。2020年至2023年初,劉某某明知“吊白塊”嚴禁食品加工使用,仍讓其子劉某(另案處理)多次在網上幫忙購買“吊白塊”。劉某某在熬制豆?jié){的過程中,先將做好的豆油挑出,當熬制到鍋里還剩約五分之一的豆?jié){時,在鍋中添加黃豆粒大小的“吊白塊”為豆油增白,后再將添加了“吊白塊”和沒添加“吊白塊”的豆油一起銷售。經檢測,認定標注名稱為“吊白塊”的物品中,化學成分為吊白塊(甲醛次硫酸氫鈉)、硼酸。被告人劉某某共計銷售豆油18425元,其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豆油3685元。
裁判結果
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劉某某提起公訴,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認定被告人劉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豆油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塊、硼酸,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依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責令被告人劉某某支付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的十倍賠償金三萬六千八百五十元。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應嚴格把控食品原料,從源頭上保障食品質量,維護好“舌尖上的安全”。吊白塊、硼酸屬于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發(fā)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一批)》中的物質,長期使用添加吊白塊、硼酸的食品會對人體產生損害。本案被告人劉某某為使其制作的豆油增白,在豆?jié){中添加上述化學物質,其行為危害了社會公眾健康,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類似本案中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分布廣泛、貼近民生,本案中檢察機關在提起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支付十倍賠償金。該判決不僅提高了食品領域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違法行為人進行了有效震懾,更彰顯了司法機關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堅定決心。
典型案例三:李某某等4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減肥咖啡”過程中添加西布曲明
典型案例四:柯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制作腸粉過程中添加工業(yè)硼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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