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縉同志:
您好!7月8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水分減量、平倉驗收”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問題1:水雜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參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 第5號)附件2和《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guī)〔2021〕18號)第三十四條有關規(guī)定。質檢機構主要是檢驗糧食質量情況,一般不對糧食數量進行判定。糧食入倉后等待驗收期間的水分減量也是儲存期間的水分減量,可在出庫時一并核銷。
問題2:根據《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fā)規(guī)〔2021〕30號)第八條規(guī)定,“建立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糧食入庫平倉后應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guī)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合格的,方可作為政府儲備糧食。驗收檢驗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原則,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承擔。”政府儲備糧食平倉驗收質量檢驗報告應由有資質的質檢機構出具。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