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靡朋友圈的減肥藥竟然來自老舊居民樓,因為“效果好”,成本僅每粒不到1元竟轉手賣至25元,很多女性服用后竟而轉身又做起了代理,帶“毒”的減肥藥通過1168個快遞包裹,從吉林一路銷往了江蘇、山東、北京、深圳等全國各地。近日,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檢察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張某、石某、余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01
塑料袋裝的減肥膠囊
在吉林省長春市的一棟老舊居民樓里竟然隱藏著一個分裝減肥膠囊的作坊。2020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張某被抓,隱藏在這里的“秘密”才浮出水面。
2017年7月初,張某開始從網(wǎng)上購買減肥膠囊,再加價從微信轉賣出去,每粒凈掙5毛錢。很快,張某就不滿足于這微薄的利潤。幾經(jīng)周折,他在網(wǎng)上尋找到一種減肥效果好、成本低的散裝減肥保健品。于是,張某將購買的減肥保健品放在自己住的居民樓里進行分裝。為了區(qū)分價格和效果,張某分裝出的減肥藥共有五種顏色:紅色、粉色、白色、墨綠色和白綠色。
開始,張某還用瓶子分裝減肥膠囊,發(fā)給微信上的買家,里面還有一張小卡片提醒服藥禁忌。隨著利益的驅使,張某直接用塑料袋裝減肥膠囊,買家要幾粒就發(fā)幾粒。多的買家一次性購買上萬粒,少的買家三五粒。
02
1168個神秘的快遞
從散裝減肥保健品到瓶裝膠囊,是誰完成了中間的分裝過程?帶“毒”的減肥膠囊是如何從吉林省銷往全國各地?
張某在網(wǎng)上購買來藥丸包裝瓶和亞敏片,讓退休賦閑在家的母親易某幫忙30粒裝一瓶,再封上亞敏片就好了。整個分裝過程,易某徒手完成。后期為了節(jié)約時間和追逐更大的利潤,張某直接用塑料袋包裝減肥膠囊。
進原材料、推送廣告、尋找客戶、結算貨款都是由張某負責;易某主要是根據(jù)兒子張某的要求分裝膠囊,并且根據(jù)他給的地址和數(shù)量,將減肥藥通過1168個快遞發(fā)往全國各地。
03
吃一粒瘦一斤的秘密
“減肥藥效果是真好,基本吃一粒能夠瘦一斤。后來朋友看我瘦了,紛紛向我買,我就做起了代理。”犯罪嫌疑人余某在面對檢察官訊問時,依然對減肥膠囊的效果贊不絕口。
張某下面的代理都是因為減肥效果好才跟著做的。她們中有全職寶媽、有個體戶、有超市員工……
為了給案件準確定性,經(jīng)專業(yè)檢測機構鑒定,張某銷售的減肥膠囊中含有西布曲明化學成分。據(jù)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種非苯丙胺類食欲抑制劑,可能增加嚴重心血管風險,減肥治療的風險大于收益。2010年10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宣布國內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
檢察履職保障公眾利益
審慎分析,準確定性。偵查階段,關于犯罪嫌疑人張某將膠囊裝入保健品瓶的行為如何定性,一度成為研判焦點,檢察機關審查分析,分裝行為對保健品沒有產生質的影響,不應認定為生產行為,因而只對張某的銷售行為定罪處罰。
強化證據(jù),查明數(shù)額。針對互聯(lián)網(wǎng)售賣減肥藥案中,犯罪嫌疑人以不知其有害有毒為借口抵賴罪證,承辦檢察官及時引導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聊天記錄、購買減肥產品的來源和價格等各個方面固定證據(jù),確定其主觀犯罪意圖。由于該案涉及范圍廣,銷售筆數(shù)多,交易主要通過微信進行,承辦檢察官針對每一筆交易,將交易對象、時間、膠囊種類、發(fā)貨地址、轉賬方式及銷售金額等對應電子勘驗的頁碼一一詳細列表注明,最終認定的銷售筆數(shù)為1168筆,銷售金額由原來的“約10萬元”增至29萬余元。
統(tǒng)籌辦案,守護公益。由于張某、易某等9人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責令張某、易某等9人支付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產生的賠償金290余萬元。
最終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張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石某、余某等8人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同時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令張某等9人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共計200余萬元(扣除庭審前已繳納部分)。
法條鏈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2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