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康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兩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兩名當事人進行了審判。
案情簡介:2020年9月,白某利用自己經(jīng)營的成人用品店,對外銷售無合法手續(xù)且非正規(guī)渠道進貨的“KingTiger(虎王)”及“每粒堅”兩種性保健品,至案發(fā)時銷售金額累計人民幣90元。經(jīng)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白某銷售的“KingTiger(虎王)”及“每粒堅”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案情簡介:2020年11月,朱某通過自己經(jīng)營的“濟康藥房”,對外銷售無合法手續(xù)且非正規(guī)渠道進貨的“蟲草強腎王”性保健品,至案發(fā)時銷售金額累計人民幣440元。經(jīng)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朱某銷售的“蟲草強腎王”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朱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銷售含有國家禁止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白某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900元(賠償金已繳納)。
被告人朱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罰金已繳納)(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被告人朱某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4400元(賠償金已繳納)。
康平縣人民法院堅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人民群眾把好食品、藥品安全“入口關”,對市場主體的任何違法行為絕不手軟,助力縣域經(jīng)濟在法律框架內合法、有序進行。同時勸誡廣大百姓和相關從業(yè)者,要提高警惕,堅持從正規(guī)渠道購買食品、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