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關部門,各市林業(yè)局,局機關有關處室、單位:
根據(jù)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安排,我局依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組織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進行了修改。根據(jù)立法工作程序,現(xiàn)將《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改草案)修改對照表發(fā)給你們征求意見。請?zhí)岢鲂薷囊庖姡?020年4月30日前反饋省林業(yè)局;同時,在省林業(yè)局網(wǎng)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7個工作日。
聯(lián)系人:吳月龍,電話:0551-62634277,傳真:62634193手機:13955164522,郵箱:315552668@qq.com。
安徽省林業(yè)局
2020年4月24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改對照表
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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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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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促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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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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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野生動物保護、獵捕、人工繁育和利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本辦法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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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野生動物保護、獵捕、人工繁育和利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前款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按照本辦法管理。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屬于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guī)定。
本辦法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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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保護知識,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yè)。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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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積極開展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公共衛(wèi)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對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保護知識,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yè)。
全社會成員應當自覺增強生態(tài)保護和公共衛(wèi)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yǎng)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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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
人工繁育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并根據(jù)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wèi)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fā)展規(guī)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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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
不得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國家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人工繁育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并根據(jù)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wèi)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fā)展規(guī)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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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禁止食用]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前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前兩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yǎng)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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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禁止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jīng)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guī)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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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禁止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jīng)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guī)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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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經(jīng)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三)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fā)布廣告;
(四)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fā)布廣告;
(五)網(wǎng)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禁止為食用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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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經(jīng)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fā)布廣告;
(三)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fā)布廣告;
(四)網(wǎng)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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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對進入商品交易市場、網(wǎng)絡交易平臺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督管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給予協(xié)助;在商品交易市場、網(wǎng)絡交易平臺以外經(jīng)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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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嚴格查處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對違法經(jīng)營場所和違法經(jīng)營者,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
對進入商品交易市場、網(wǎng)絡交易平臺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督管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給予協(xié)助;在商品交易市場、網(wǎng)絡交易平臺以外經(jīng)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監(jiān)督管理。
公安、司法、生態(tài)環(huán)境、商務、交通運輸?shù)炔块T和海關應當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有關執(zhí)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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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法獵捕、人工繁育、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行為的,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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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法獵捕、人工繁育、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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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參照處罰的實施]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食用為目的,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食用為目的,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參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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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非法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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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非法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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