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樣編號為GC1700024755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況
產(chǎn)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樣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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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700024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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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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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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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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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規(guī)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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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ml/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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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稱生產(chǎn)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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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光能飲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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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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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標典商貿(mào)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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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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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總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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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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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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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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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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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報告送達企業(y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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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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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jīng)營環(huán)節(jié)
表2經(jīng)營環(huán)節(jié)核查處置情況表
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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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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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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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chǎn)品控制措施:責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產(chǎn)品控制具體情況 (1)購進數(shù)量:(8箱),貨值(312元);已銷售數(shù)量:(8箱),庫存(未銷售)數(shù)量:(0箱)。 (2)封存庫存數(shù)量:(0箱)。 (3)(配合)召回數(shù)量:(0箱)。 |
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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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查,產(chǎn)品不合格原因是:(運輸過程未有效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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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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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2018年2月1日)立案,(2018年2月2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事實認定及相關法律依據(jù):(當事人經(jīng)營菌落總數(shù)超標的食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生產(chǎn)經(jīng)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列情形之一的(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和(四)項“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3)已于(2018年2月26日)下達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九龍坡)食罰〔2018〕257號。具體處罰:(沒收非法所得金額291.6元;罰款8000元) (4)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的依據(jù)和理由:(考慮到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較少,違法銷售時間不長,違法經(jīng)營行為尚未造成危害,并主動配合查處,主動消除不良影響,認真整改,主動做到入庫檢驗和產(chǎn)品召回工作,收集供貨商和產(chǎn)品資質(zhì)等資料,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故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 未立案,原因是:(/)。 |
整改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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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責令企業(yè)整改,企業(yè)提交整改報告, 整改時間是(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30日)。
企業(yè)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召回)。 (2)已對企業(yè)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時間是(2018年1月30日)。 |
通報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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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件核查處置任務涉及其他地區(qū)、其他行政部門職責,已按職責通報(/)。
(2)企業(yè)存在涉嫌犯罪行為,已向(/)移送,(/)未接收立案。 |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