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福部”發(fā)布《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的標示規(guī)定》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1.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guī)定辦理標示;2.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制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3.自動販賣機調制的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后調制的食品,故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余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4.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的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的“有效日期”應標示于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簽)或標示牌(板)等型式,采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且應予固定。
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1.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第22條及其相關規(guī)定辦理標示;2.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食品負責廠商或制造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登錄字號、原產地、有效日期、過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組肉等8項;3.自動販賣機調制的食品:因屬消費者投幣選擇后調制的食品,故免標示其“有效日期”,其余標示事項與散裝食品相同;4.標示型式與方式:包裝食品的所有標示項目及散裝食品的“有效日期”應標示于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外,其他標示項目得以標記(標簽)或標示牌(板)等型式,采張貼懸掛、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且應予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