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51300446號令,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guī)格標準”第2 條附表一之“第(十五)類載體”、第3條附表二之“第(七)類質量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制造用劑”及“第(十五)類 載體”。
為配合同日訂定發(fā)布的“加工助劑衛(wèi)生標準”,修正第(十五)類溶劑規(guī)定,將功能性名稱修正為載體(Carrier),保留可供為載體使用的丙二醇及甘油,刪除己烷等5項溶劑改為加工助劑管理。
第 2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guī)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3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guī)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guī)定。
附表一 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
第(十五)類 載體
編號
|
品名
|
使用食品范圍及限量
|
使用限制
|
001
|
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
002
|
甘油
Glycerol
|
本品可于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備注: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