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41612321號公告,預告訂定“化妝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14天內(nèi)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自正式公告之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的化妝品,禁止輸入及制造,持有摻用此類成分的含藥化妝品許可證者,應即向本部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
自2016年5月1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的化妝品,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同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guī)定辦理許可證成分變更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者,許可證由本部依法廢止。
前“行政院衛(wèi)生署”原1985年7月23日衛(wèi)署藥字第539747號公告化妝品含有醫(y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編號第6項“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應予刪除。
注:雌二醇Estradiol
雌酮Estrone
乙炔雌二醇Ethinyl estradiol
2015年11月9日部授食字第1041604347號公告已就此事項進行過公告,但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的日期為“自2016年7月1日起”,此次公告將此日期修正為“自2016年5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