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海鹽縣百步鎮(zhèn)人民政府與人保財險海鹽支公司就實施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正式簽約,海鹽已全面完成各鎮(zhèn)(街道)政府(辦事處)與縣人保公司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全面實行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fā)展,群眾生活水平日益提升,農村家宴規(guī)模不斷壯大,檔次也不斷提高。但由于農村集體取餐就餐人數(shù)多,且食品加工過程受到場地條件、天氣因素、從業(yè)人員等制約,易帶來食品安全風險,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且往往是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wěn)定。
為加強農村家庭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fā)生,海鹽積極探索農村集體聚餐管理模式,自去年10月在于城鎮(zhèn)開展加強和創(chuàng)新鎮(zhèn)(街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管試點工作以來,積極探索創(chuàng)新,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層監(jiān)管工作長效機制,在鎮(zhèn)、村兩級設立食品安全協(xié)管員,在責任網格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員,2014年3月13日,海鹽縣于城鎮(zhèn)人民政府與人保財險海鹽支公司就實施農村家宴食品安全保險正式簽約,成為浙江省第一個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保險的鎮(zhèn)。
海鹽縣市場監(jiān)管局與人保財險海鹽支公司及時介入兩地試點工作,在廣泛調研、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多次研究洽談,重新制定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方案,農村家宴食品安全保險分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和農村集體聚餐廚師意外傷害保險兩個險種,各鎮(zhèn)(街道)保費2萬元,廚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每人100元。其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主要保障事主或農村集體聚餐廚師在準備集體聚餐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5人以上食用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造成食用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農村集體聚餐廚師意外傷害保險則主要保障農村集體聚餐廚師在作業(yè)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并因該意外傷害導致其身故、殘疾、燒傷或住院治療。明確因疏忽或過失致使5人以上食用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造成食用者人身傷亡,最高可得到5萬元的死亡傷殘賠償和3千元的醫(yī)療費賠償。
根據《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浙江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浙食藥監(jiān)規(guī)〔2014〕12號)精神,海鹽縣食安委出臺了《關于印發(fā)〈海鹽縣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鹽食安委〔2014〕12號),明確農村集體聚餐的管理主體和申報備案指導辦法。農村集體聚餐關系到農村農民的食品安全,關系社會穩(wěn)定,海鹽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同時,探索農村集體聚餐管理模式,全縣各鎮(zhèn)(街道)成立農村集體聚餐廚師管理小組,與縣人社局、鎮(zhèn)(街道)成教中心共同開展包括食品安全在內農村集體聚餐廚師執(zhí)業(y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