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項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該地方標準即行廢止。《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依法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公布和備案工作。
二、立項背景
2024年省衛(wèi)健委針對各部門提出的立項建議,赴吉林、白山、通化、遼源等地組織開展了實地調(diào)研,并在調(diào)研基礎上組織召開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審議會議”,國家風險評估中心專家及我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參加會議,會上對高粱烏苠等四項立項建議的必要性、作為地方特色食品認定依據(jù)等資料進行了審核,一致同意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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