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于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3日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在征集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148條,主要涵蓋適用范圍、進貨和入市查驗、包裝標識、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法律責任、其他等6個方面,反饋情況如下:
一、適用范圍方面(共計30條意見)
主要代表意見如下:
?。?)建議法律依據增加《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議增加公平交易、市場供應品種、農貿市場布局規(guī)劃、抽樣檢驗具體要求等內容。
?。?)建議進一步明確食用農產品經過干燥加工、由食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yè)生產的預包裝產品等具體情形是否適用本辦法。
?。?)建議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是否適用該辦法,明確網絡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意見反饋:
?。?)本辦法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2條“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應當遵守本法的規(guī)定”制定的,主要針對市場銷售環(huán)節(jié)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上位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有關公平交易、市場供應品種、農貿市場布局規(guī)劃、抽樣檢驗細化要求等內容屬于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部門規(guī)章的適用范圍,不宜在本辦法規(guī)定。
?。?)采納(2)和(3),進一步明確本辦法適用范圍以及不適用的具體情形,避免歧義;同時明確通過網絡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考慮到互聯(lián)網銷售平臺與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不完全一致,且《食品安全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中已經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不宜納入本辦法適用范圍。
二、進貨和入市查驗方面(共計13條意見)
主要代表意見如下:
(1)建議明確“可溯源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具體形式。
?。?)建議明確農民自產自銷應當提供的具體憑證。
意見反饋:采納以上建議,對“可溯源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作出細化規(guī)定。
三、包裝標識方面(共計15條意見)
主要代表意見如下:
?。?)考慮到進口食用農產品多為預包裝形式,建議明確進口食用農產品(尤其是凍品)上市銷售的包裝標識適用《食品安全法》還是本辦法。
?。?)建議進一步明確進口食用農產品分裝銷售的包裝標識要求。
?。?)建議進一步明確食用農產品銷售時對生產日期、包裝日期、保質期等的標識要求。
意見反饋:市場監(jiān)管總局正在修訂《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辦法》,有關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要求將統(tǒng)一在該辦法中規(guī)定。
四、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共計10條意見)
主要代表意見如下: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應從源頭做起,要求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追溯體系難度較大。
?。?)認為建立追溯體系就是要將各種信息實現電子化錄入、存儲和傳遞,希望國家統(tǒng)一建立信息追溯系統(tǒng)。
意見反饋:《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在市場銷售環(huán)節(jié)建設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實施主體是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通過依法落實市場準入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即實現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可追溯的基本要求。通過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是鼓勵性條款,不屬于強制要求。
五、法律責任方面(共計22條意見)
主要代表意見如下:
(1)建議進一步明確部分法律責任適用《食品安全法》還是本辦法。
?。?)建議部分法律責任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意見反饋:已按照(1)提出的建議補充明確辦法中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不采納(2),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條,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適用該法的規(guī)定,因此本辦法的上位法律為《食品安全法》,不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六、其他方面
(1)個別意見(共計31條)
該部分意見比較分散,涉及的意見包括投訴舉報人員和信息的安全保護、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市場內部區(qū)域劃分、個體和企業(yè)如何劃定、批發(fā)和零售企業(yè)的責任區(qū)分、快檢結果的異議時限、生產許可有關規(guī)定、有關推薦性標準的適用性等方面,以及部分文字修改意見。已對該部分意見進行專題研究,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都加以研究吸收。
?。?)非針對本辦法的修改意見(共計27條)
該方面意見包括業(yè)務咨詢、工作建議、技術推薦及種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管控等方面,不是針對辦法本身提出的修改意見,不再專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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