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普及一下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拉菲古堡。
拉菲古堡(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國內(nèi)大多數(shù)消費者口中的“拉菲”,其實是法國五大一級名莊之一——拉菲古堡的簡稱。
拉菲古堡其實是拉菲羅斯柴爾德集團(Les Domaines Barons de Rothschild (Lafite))旗下的一個酒莊。1868年8月8日,詹姆士羅斯柴爾德爵士(Baron-James-Rothschild)在公開拍賣會上以四百四十萬法郎的天價中標,購得拉菲古堡。該家族一直擁有拉菲古堡至今,且一直維持著拉菲古堡的高質(zhì)量和世界頂級葡萄酒的聲譽。拉菲古堡旗下共有兩款葡萄酒,既是我們熟知的大拉菲——拉菲古堡紅葡萄酒(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Pauillac,France)以及小拉菲——拉菲珍寶(小拉菲)紅葡萄酒(Carruades de Lafite,Pauillac,France)。
實際上,羅斯柴爾德集團旗下的酒莊不僅包含以上提到的拉菲古堡,還有位于法國波爾多地區(qū)的其它古堡系列,拉菲集團在法國其它地區(qū)及海外收購的酒莊——酒莊系列,以及旗下的親民品牌——精選系列。
拉菲“李鬼”之拉菲莊園
2005年,金色希望公司申請注冊“拉菲莊園”商標,并于2007年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酒(飲料)、果酒(含酒精)、蒸餾酒精飲料等商品上。
“LAFITE”商標申請日為1996年10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33類的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冊人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專用期限至2017年10月27日。
這一官司從2011年打到2016年,大致歷程如下:
1、2011年8月,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針對“拉菲莊園”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并提出引證商標——第1122916號“LAFITE”商標。
2、2013年9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商標爭議作出裁定,爭議商標(“拉菲莊園”)已經(jīng)與引證商標(“LAFITE”)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注冊使用易使消費者認為其所標示的產(chǎn)品來自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或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存在某種關(guān)聯(lián)的企業(yè),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3、金色希望公司不服定該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一審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金色希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4、北京高院考慮到該案中,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長達十年之久,其已經(jīng)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從維護已經(jīng)形成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考慮,該案爭議商標的注冊應(yīng)予維持。判令撤銷北京一中院的判決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5、北京高院判決作出后,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這些年被“李鬼”傷過的“李逵”
除了以上提到的拉菲與拉菲莊園,還有很多與之類似的案例。
拉菲“李鬼”之拉菲特
2013年,波雅克一級莊拉菲古堡向中國商標局提出訴訟,要求對方推翻拉菲特酒莊(拉菲特酒莊的名字“Lafitte”起源于1763年,來自當時酒莊的擁有者雷蒙德拉菲特(Raymond Lafitte))的注冊。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在2015年8月19日對該訴訟作出裁決,由于拉菲特和拉菲兩個名字并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因此管理局不支持該訴訟。
CASTEL VS 卡斯特
1998年,歐洲第一大葡萄酒商CASTEL以投資建廠方式入華;2000年,溫州五金交電化工(集團)公司酒類分公司提交“卡斯特”的商標申請被核準;2013年,法國CASTEL全面啟動“卡思黛樂”中文商標。2016年1月11日,葡萄酒行業(yè)最大商標侵權(quán)案——歷時十年的“CASTEL VS 卡斯特之戰(zhàn)”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判決,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最終賠償李道之、上海班提酒業(yè)有限公司50萬元人民幣。而此前,溫州中院、浙江高院的兩次判決結(jié)果都是判定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李道之、上海班提酒業(yè)有限公司3373萬元人民幣。
長城“李鬼”之嘉裕長城、長域、華夏海岸小產(chǎn)區(qū)
2006年8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中國糧油(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糧公司”)訴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稱“嘉裕公司”)商標侵權(quán)案。認定“嘉裕長城及圖”未注冊商標與中糧公司的馳名商標“長城牌”構(gòu)成近似,嘉裕公司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商標構(gòu)成對“長城牌”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侵權(quán)。
因認為吉林省金吉麟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葡萄酒酒瓶上使用“長域”文字,與其注冊商標“長城”商標構(gòu)成近似,中糧集團將該公司訴至法院。2013年,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吉麟酒業(yè)立即停止侵權(quán),并賠償中糧集團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
因認為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金海葡萄酒業(yè)有限公司(下稱金海酒業(yè)公司)將“華夏海岸小產(chǎn)區(qū)”作為商標使用,與中糧集團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一審法院認定:金海酒業(yè)公司應(yīng)承擔商標侵權(quán)責任。判決金海酒業(yè)公司立即停止侵權(quán),賠償中糧集團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金海酒業(yè)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對金海酒業(yè)公司是涉案侵權(quán)商品生產(chǎn)者身份的認定。
王朝“李鬼”之王圣朝世、王宮朝臣
王朝“李鬼”之王圣朝世、王宮朝臣
2004年,天津市市二中院認定吉林省新長城葡萄釀酒公司在其產(chǎn)品上,將自有商標“王圣”、“朝世”豎排,已構(gòu)成對“王朝”商標的侵權(quán),依法判令其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權(quán)產(chǎn)品,賠償王朝公司經(jīng)濟損失25萬元。
2003年9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狀告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煙臺東方酒業(yè)有限公司兩起商標侵權(quán)案做出判決:分別認定兩被告侵權(quán),同時判令被告“北京圣朝臣”賠償20萬元,判令“煙臺東方酒業(yè)”賠償10萬元。
除了以上有過官司之爭“李逵”、“李鬼”,還有一些國外知名品牌因商標問題不得不在中國改名的,比如澳大利亞Wolf Blass(曾譯為禾富)現(xiàn)譯為紛賦,HARDYS(曾譯為哈迪)現(xiàn)譯為夏迪等。中國語言博大精深,國外企業(yè)在進入中國推廣品牌之前,就應(yīng)該意識到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重要性,提前做好品牌的注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