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衛(wèi)生署發(fā)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1812 號公告,預告修訂“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wèi)生標準”,預告終止日為8 月 28 日。修訂要點如下:
一、增列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食品器具及容器塑化劑的使用限制。(修正條文第4條)
二、增列塑料類一般規(guī)定中塑化劑的材質及溶出試驗規(guī)定;增列聚氯乙烯(PVC)材質試驗中塑化劑的規(guī)定。(修正條文第5條)
三、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6條)
修訂后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wèi)生標準”如下: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第十條規(guī)定訂定之。
第2條 塑料制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第3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fā)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4條 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等四種塑化劑。
第5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guī)定:
品名及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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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質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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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出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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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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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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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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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及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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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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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無銅、鉛或其合金被刮落之虞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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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制或銅合金制之器具、容器、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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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具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銹者外,直接接觸食品部分應全面鍍錫、鍍銀或經其它不致產生衛(wèi)生上危害之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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鍍錫用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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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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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容器、包裝之制造、修補用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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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10%以下;
銻: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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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容器、包裝之制造、修補用焊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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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20%以下。但罐頭空罐外部用焊料適用下列規(guī)定:雙重卷封罐:鉛98%以下;非雙重卷封罐:鉛6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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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容器、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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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色劑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用量標準之規(guī)定;但著色劑無溶出或浸出而混入食品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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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a)深2.5㎝以上,且容量1.1L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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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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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溫(暗處)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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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5ppm以下;
鎘:0.5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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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b)深2.5㎝以上,且容量1.1L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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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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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溫(暗處)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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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2.5ppm以下;
鎘:0.25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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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c)深2.5㎝以下或液體無法充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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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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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溫(暗處)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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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17μg/cm2以下;
鎘:1.7μg/cm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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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罐〔以干燥食品(油脂及脂肪性食品除外)為內容物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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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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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分鐘。(食品制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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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0.2ppm以下(以As2O3計);鉛:0.4ppm以下;
鎘:0.1ppm以下;
酚:5ppm以下;
甲醛:陰性;
蒸發(fā)殘渣: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30ppm以下。
*以上各項適用于pH5以上之食品用金屬罐。
**酚、甲醛及蒸發(fā)殘渣試驗僅限于以合成樹脂涂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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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檸檬酸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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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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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0.2ppm以下(以As2O3計);
鉛:0.4ppm以下;
鎘:0.1ppm以下。
*以上各項適用于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屬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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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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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分鐘(食品制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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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發(fā)殘渣:30ppm以下。
*僅適用于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屬罐且只限于以合成樹脂涂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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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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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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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發(fā)殘渣(酒類用):30ppm以下。
*僅限于以合成樹脂涂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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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庚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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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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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發(fā)殘渣:90ppm以下。
*適用于以天然油脂為主原料,且其涂膜中之氧化鋅含量在3%以上之涂料涂于罐內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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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戊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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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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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甲代氧丙環(huán)單體(Epichlorohydrin Monomer):0.5ppm以下。
*僅限于以合成樹脂涂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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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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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下,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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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乙烯單體:0.05ppm以下
*僅限于以合成樹脂涂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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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附有直接通電流于食品中之裝置者)之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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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鐵、鋁、白金及鈦。(但通于食品中之電流為微量者,亦可使用不銹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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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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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100ppm以下;鎘:100ppm以下。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等8種物質,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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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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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分鐘(食品制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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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錳酸鉀消耗量:10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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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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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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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庚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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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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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1.5ppm以下;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0.3ppm以下;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30ppm以下;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9ppm以下;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9ppm以下;己二酸二辛酯(DEHA):18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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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塑料類器具、容器、包裝除應符合一般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塑料類之規(guī)定。
2.材質試驗中有關塑化劑之規(guī)定,不適用聚氯乙烯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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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類––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蠟或紙漿制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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熒光增白劑: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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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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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分鐘(食品制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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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0.1ppm以下(以As2O3計);甲醛:陰性;蒸發(fā)殘渣(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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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于與食品直接接觸,以紙漿或木、甘蔗、蘆葦、麻、稻草、麥稈、稻殼、竹等農業(yè)資材之植物纖維為主體之餐盒、盤、碗、杯類等容器,如涂布塑膠、貼合塑料薄膜或其它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料或其它金屬箔成分含量重量低于整體重量百分之十以下者。
2.乳品用紙制容器應符合「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guī)定」。
3.添加物:應符合出口國食品用紙有關規(guī)定。
4.如以紙類為原料,應使用具有完整包裝并良好貯存之食品用紙,不得
使用廢料;正版紙及切邊紙保存期限分別為24個月及6個月。
5.不得使用回收材料,如用農業(yè)資材者,以原生一次料為限。不得含有害物質之竹木原材。
6.紙品與食物接觸面未被塑料(含合成樹脂)完全覆蓋者,應依其材質歸類為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蠟、紙漿制品者或植物纖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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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醋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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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0.1ppm以下(以As2O3計);重金屬:1ppm以下(以Pb計):蒸發(fā)殘渣〔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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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庚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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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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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發(fā)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容器、包裝):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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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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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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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發(fā)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30ppm以下;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pp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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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植物纖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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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塑料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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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塑料類之有關規(guī)定。1.以本標準「二、塑料類之規(guī)定」所列塑料材質為原料者,應符合各材質之規(guī)定。2.除上述外之其它塑料,其溶出試驗應符合「金屬罐」有關合成樹脂涂漆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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